IMAG2009.jpg  

P1050488.jpg  

二年前安裝車頂架和車頂箱時,已經有上網研究過這個問題,也寫MAIL到各個監理站問過,不過答案似乎.....

最近參加馬五大會師,有很多車友想裝,但是又有疑問,不知道要不要辦理變更行照。我把之前問監理站的回答貼上來給大家參考參考。

2012/2/3我的發問內容如下:

你好:
   最近想要安裝車頂行李架及行李箱,但是網路上眾說紛紜,固定式的要變更,活動式的不用變更,不知道到底要不要到監理單位辦理變更,我想買的是不用工具就可以自行拆卸的車架,業者說不用變更,不知道是真是假。煩請協助解惑,謝謝!



2012/2/4桃園監理站的回答如下:

主旨:有關台端詢問安裝車頂置放架變更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台端101年2月3日電子郵件。

二、  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略以:汽車車身式樣、、、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前項變更登記,除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變更時,免予檢驗外,餘均須檢驗合格。

三、  依前述規定,台端如自行安裝車頂置放架,須經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辦理變更登記,始合於規定。

四、  如仍有疑問,請來電詢問(03-3664222轉104承辦人:陳OO)

正本:longerlee59  君

副本:本站第一股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  敬啟

 


2012/2/6新竹區監理所回答如下:

 

主旨:有關台端詢問車頂行李架及行李箱安裝後變更問題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101年2月3日電子郵件。
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小型汽車置放架,其使

 

         用應依下列規定:(一)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

 

         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

 

         高應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二)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

 

         牌與車輛後方燈光。」及同規則附件15規定:『汽車設備變更項目須經交通

 

         部委託之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審驗合格,並繳驗改(加)裝設備之統一發

 

         票,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辦理變更登記。小型汽車固定式置放架:1

 

        、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小型汽車置放架之靜態強度」規定。2、應

 

         安裝牢固,不得遮蔽號牌及燈光,不得突出車身兩側。3、如裝置於後方者,長

 

         度不得超過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並以其完全展開狀態丈量。』,故安裝小型汽

 

         車固定式置放架者,須辦理變更登記。
三、台端來函指教,本所謹致謝忱,倘對本案尚有相關疑義,來函請註明可聯絡電話

 

       ,俾便本所連繫告知,或撥03-5892051轉104電話洽詢,本所當竭誠為您服務或電話

 

        洽詢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04-7812180。

 

正本:longerlee59 君

 

副本:本所車輛管理課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敬啟

102/2/6新竹市監理站回答如下:

說明:
一、復台端101年2月3日電子郵件。
二、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相關規定:小型汽車固定式置物架變更須經交通部委託之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審驗合格,並繳驗改(加)裝設備之統一發票,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辦理變更登記,合先敘明。
三、本案台端所購置物架審驗合格證明書上有加蓋「非固定式」字樣者,則可免辦變更登記。
「歡迎至新竹區監理所網站首頁填答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供業務精進參考」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 敬啟
正本:"longerlee59"<longerlee59@yahoo.com.tw>
副本:本站第一股、第五股(研)


102/2/8苗栗監理站回答如下:

主旨:台端函詢小型汽車固定式置物架申請變更登記手續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主旨:有關您詢問安裝小型汽車置放架是否須要辦理變更登記乙案
說明 :
一、復臺端101年2月3日電子郵件陳情函辦理。
二、如車頂置放架之橫桿及行李箱為徒手不需工具即可拆卸者,得免辦理變更登記。
三、如有未盡事宜,歡迎來電(037)331806分機111或112詢問。

正本 :longerlee59@yahoo.com.tw
副本 :本站第一股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 敬啟


 

102/2/9中壢監理站回答如下:

主旨:您詢問安裝車頂行李架及行李箱問題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您101年2月3日電子郵件。
二、依目前法令規定汽車車頂不可安裝行李箱,但可安裝置放架,如免用工具可徒手拆卸,無須辦理檢驗及登記,如為固定式置放架須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十五相關規定辦理檢驗及登記;相關法規請上公路總局網站點選監理服務→監理業務說明→車輛檢驗(網址:www.thb.gov.tw)。。
三、感謝台端關心公路監理簡政便民業務,爾後如對本站業務有任何興革改進意見歡迎不吝指正,本站將虛心接受檢討,以作為加強便民服務之參考。

正本:李先生<longerlee59@yahoo.com.tw
副本:本站第一股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  敬啟

 


 

102/2/10臺北市區監理所回答如下:

主旨:有關車頂行李架及行李箱安裝後變更問題
附件:

親愛的李先生,您好: 
您於101年2月4日寫給本所的電子信件,我們已經收到了,本所很重視您的問題,在此特別為您說明如下:
您欲加裝車頂行李架若屬可隨時拆卸式(活動式)置放架,並無變更檢驗規範,即無需辦理變更檢驗登記,惟使用時仍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規定。至於「固定式」及「活動式」如何認定,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95年11月16日路監牌字第0951006759號函示略以:「---如無需借助任何工具,能以徒手拆裝者即屬活動式;若需借助工具始得拆裝者即屬固定式。」。
小型汽車裝置置放架,使用時仍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 
一、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50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小型車不得超過全寬之1.5倍,其最高不得超過2.85公尺)。
二、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
爾後 若您有相關疑義或建言,歡迎電洽2763-0155分機121與承辦人吳OO聯絡或將意見再次反映本所所長信箱(gc_mvo@mail.taipei.gov.tw),當竭誠為您提供服務。
敬祝 
健康愉快
臺北市區監理所所長 敬上

 


 

綜合以上六個監理站的回覆:重點在車頂架,而不是車頂箱,個人認為最後回答的臺北市區監理所所長最為清楚,重點如下:

車頂行李架若屬可隨時拆卸式(活動式)置放架,並無變更檢驗規範,即無需辦理變更檢驗登記,惟使用時仍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規定。至於「固定式」及「活動式」如何認定,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95年11月16日路監牌字第0951006759號函示略以:「---如無需借助任何工具,能以徒手拆裝者即屬活動式;若需借助工具始得拆裝者即屬固定式。

當然最後執行取締的是警察,能否徒手拆裝,你要當場拆給他看嗎?審驗合格證明書上有註明「非固定式」字樣,建議最好是將審驗合格證明書隨車攜帶,若為固定式請務必要去變更行照喔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ongerl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